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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0月1日前,个人门诊费用(医保政策范围内,下同)已达400元的,直接享受待遇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。
2.10月1日前,个人门诊费用已达200元但不足400元的,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享受待遇,不再重新计算起付线;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,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。
3.10月1日前,个人门诊费用不足200元的,10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,门诊费用需达到 200 元后方可享受待遇:在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,门诊费用需达到400元方可享受待遇。
4.参保职工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,按照就诊时所在医疗机构计算起付线: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,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达到200元(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费用纳入累计),可直接享受待遇;在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,个人门诊费用累计需达到400元,方可享受待遇。
(二)
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
(三)
明确异地门诊待遇
已享受其他补充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,按照参保地报销政策予以补差报销,合并报销金额不超过当次门诊就医费用。
(四)
职工门诊年度支付限额及报销比例
后期动态调整将及时在“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”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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